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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am永利集团手机端网络舆情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3 09:33:54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机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舆情,主要指涉及304am永利集团手机端并以网络媒体为主要载体进行传播的舆论情况。

  第三条网络舆情管理遵循“主动、及时、稳妥、有效”的基本原则,舆情涉及部门积极配合处置应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引导。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全院网络舆情管理工作,学院其他领导根据各自分工,配合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管理和处置。

  第五条党委宣传部是全校网络舆情管理的牵头单位,负责指导和督促校内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现代职业教育技术中心(下属网络中心)负责全校网络舆情管理的技术监测和支持。

  第六条各系部、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和管辖范围内的网络舆情负主体责任,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网络舆情工作。

第三章  工作队伍

  第七条建立健全专兼结合的网络舆情工作队伍,包括校级工作队伍、部门工作队伍和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三个层次。

  第八条党委宣传部负责校级工作队伍的建设管理。人员组成主要为:新闻传播、思政、信息技术等领域教师、部分系部党员及教师代表等。

  基层工作队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建设管理。

  学生网络文明志愿者队伍由院团委进行建设管理。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九条加强研判。学院层面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根据监测情况和发展趋势,党委宣传部将不定期发布舆情预警,提出工作建议。

  各系部、处室作出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决策和出台有关政策制度前,应分析研判引发网络舆情的可能性,并做好应对准备;对日常网络监测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早进行舆论引导,避免舆情持续扩大发酵升级。各系部和处室应主动关注、搜集和及时上报与学院及本部门有关的网络舆情。

  第十条分级应对。各系部和处室发现网络舆情后,要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判。发生网络舆情后,舆情涉及部门要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相关情况书面材料报党委宣传部。

  属于特别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党委宣传部会同舆情涉及部门报学院党委;属于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牵头,党委宣传部会同舆情涉及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开展应对工作;属于一般网络舆情事件的,由舆情涉及部门在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对于校园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出现的禁止讨论、不宜讨论的内容,或可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内容,由舆情涉及单位请示其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请党委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值班制度。根据网络舆情的严重程度,实行重大舆情24小时值班制或一般舆情工作时间值班制。现代职业教育技术中心(下属网络中心)负责日常网络值班。值班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无异常情况,应在值班时段结束前向值班负责人进行“零报告”。

  发生重大网络舆情后,党委宣传部和舆情涉及部门应每天向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工作进展和舆情发展情况,直至舆情平息。

  第十二条及时回应。重大网络舆情应在12小时内回应,一般网络舆情应在24小时内回应。其中,一般网络舆情或涉及单个部门的网络舆情,由涉及部门请示其分管校领导后自行回应;特别重大和重大网络舆情或涉及多个部门的网络舆情,由党委宣传部请示院党委后,与相关部门研究后统一进行回应,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回应。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进行回应的,党委宣传部、舆情涉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出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出席。

  第十三条线下处置。舆情涉及单位要及时妥善做好线下处置应对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舆情。

  第十四条舆论引导。根据网络舆情应对需要,由党委宣传部和舆情涉及部门开展舆论引导,主动客观理性发声,避免片面偏激和不当言论发酵。必要时,由党委宣传部协调相关专家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跟踪研究。网络舆情事件平息后,现代职业教育技术中心(下属网络中心)应通过跟踪研究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呈送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

第五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将网络舆情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不报、漏报、瞒报等情况,或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八条对擅自发布信息形成舆情并对学院或师生个人造成损害的部门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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